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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阮的歷史 –台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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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所認知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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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所認知的台灣 從大清帝國說起,大清自一六八三年打敗鄭氏王朝,佔領台灣(注意:不是福爾摩沙島全部,只有大約西半部而已),可是直到一八八七年才完成台灣「建 省」,換句話說,大清帝國在佔領台灣島(福爾摩沙西半部)二百零四年後,才宣佈將台灣併入大清帝國版圖,八年後,因為日清戰爭,清朝戰敗,一八九五年簽署 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天皇。 事實上,直到一八九五年大清割讓台灣以前,福爾摩沙島並不完全等於台灣島,雖說大清將台灣領土,依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其標的中書寫「台灣全島」,然而,直 到一八九五年,大清對台灣領土之有效管轄並不及於福爾摩沙「全島」,而是僅侷限於「六個漢人屯墾區」,包括唯一東岸之Komalan(宜蘭地區),以及西 岸之Tam-sui(淡水地區)Chang-hua(彰化地區)Kia-i(嘉義地區)Tai-nan(台南地區)和Feng-shan(鳳山地區),共 計六個地區,這才是大清可以「宣示」及「管轄」的領土範圍,這些才是包括漢人移民,以及願意接受大清教化之「平地原住民」,亦即為所謂「大清臣民」所居住 之「中國領土(Chinese territory)」,除此以外的福爾摩沙(台灣)領土,其住民並不願接受大清統治,因此,並非大清臣民,所以說,台灣島只不過是中國人的拓殖地或殖民 地。 觀察一八七四年大清帝國所有之中國地圖,顯示大清所宣示之台灣領土,竟然翻為止有狹窄條狀之西岸(west coast)地帶,以及福爾摩沙島之北端(northern tip)而已,至於島上其他三分之二以上之土地,中國之佔領只是名義上(nominal)而非實質上(actual),也因為如此,日清馬關條約生效前, 福爾摩沙島上之住民可分為「大清臣民」以及「非大清臣民」。所謂「大清臣民」以現代用語就是「大清帝國國民」,通稱為「中國籍」,而所謂「非大清臣民」亦即為「無國籍」。總而言之,在日本統治台灣領土之前,台灣島上居住著「中國籍」和「無國籍」兩種人民。(註:一) 注一:決定一個人的國籍歸屬,應按照國際法規定,「國籍」問題和「人權」及「法律」相關,必須遵循人民的「自願voluntarily」或「意願intentionally」之選擇,還要合乎法律程序,也就是要「合法legally」,這三個原則,特別要注意的事,若以「政治」處理人民之「國籍」,是絕對行不通的,是無效的。 日本在日清馬關條約第五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註:二,註:三)提供台灣全體住民(inhabitants of Formosa)兩年思考期後,繼續留在台灣領土之原來大清臣民,不再具中國籍身分,與原來非大清臣民的人民,都相同處於「無國籍」狀態,而過後,日本統治下台灣領土住民身分並非自動能成為日本國民,其決定權在於日本政府。 註二:日文版第五條:日本國ヘ割與セラレタル地方ノ住民ニシテ右割與セラレタル地方ノ外ニ住居セムト欲スル者ハ自由ニ其ノ所有不動産ヲ賣却シテ退去 スルコトヲ得ヘシ其ノ爲メ本約批准交換ノ日ヨリ二箇年間ヲ猶豫スヘシ但シ右年限ノ滿チタルトキハ未タ該地方ヲ去ラサル住民ヲ日本國ノ都合ニヨリ日本國臣民 ト視爲スコトアルヘシ 註三:英文版Article 5: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erritories ceded to Japan who wish to take up their residence outside the ceded districts shall be at liberty to sell their real property and retire. For this purpose a period of two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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